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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优新材: 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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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4-110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11月19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41.00万股 - 股份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9日,以32.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41.00万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4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4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3. 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疑义或异议。 4. 2024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5. 2024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4年11月19日为授予日,以32.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41.0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4年11月19日。 2. 授予数量:241.00万股。 3. 授予人数:28人。 4. 授予价格:32.04元/股。 5. 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 - 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10%。 -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50%。 - 第三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20%。 - 第四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5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6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20%。

  1.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2. 李民:中国,总裁、副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36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94%,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0.43%。
  3. 李晓昱:中国,副总裁、董事长,15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6.22%,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0.18%。
  4. 于航:法国,副总裁,36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94%,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0.43%。
  5. 王怀举:中国,财务总监、董事,5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7%,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0.06%。
  6. 孙振强:中国,董事会秘书,4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6%,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0.05%。
  7. 章继生:中国,董事,5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7%,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0.06%。
  8. 覃勇:中国,核心技术人员,5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7%,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0.06%。
  9. 核心骨干人员(21人):135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6.02%,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1.61%。
  10. 合计:241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0.00%,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2.87%。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 除1名拟激励对象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民先生、李晓昱女士。除前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1.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2.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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