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动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1月 19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4年 10月 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9日 9:30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72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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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9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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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0,348,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200%。
-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8,682,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14%。
- 中小投资者共 1,9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0,721,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76%。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9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9,030,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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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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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 审议的 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 《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2024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186,355,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7%;
- 反对 2,019,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5%;
- 弃权 30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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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86,355,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7%;
- 反对 2,019,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5%;
- 弃权 3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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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