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4)第008018号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4年10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14:00,在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41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从斌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15:00。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0,927,750票,占公司股份的59.875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98,578,612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63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98,354,31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37%;反对39,71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9%;弃权184,59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4%。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48,03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981%;反对39,71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6%;弃权184,59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423%。以上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