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要合同、生产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公司高层变动、持股情况变化、重大诉讼、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 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或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涉及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的关键时点、参与人员、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欺诈活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