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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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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30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083,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58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4,523,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46%;反对52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2%;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70,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5.7683%;反对52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3359%;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8958%。该议案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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