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30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083,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58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4,523,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46%;反对52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2%;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70,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5.7683%;反对52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3359%;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8958%。该议案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