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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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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559号致: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00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3人,代表股份576,449,9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07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576,04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2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576,19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反对2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576,225,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1%;反对21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1.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576,197,1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反对2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1.0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576,220,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2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576,220,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52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1.0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576,197,1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反对2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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