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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溢光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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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1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1.1.2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朗山二路北清溢光电大楼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唐英敏女士、副董事长张百哲先生、庄鼎鼎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吴克强先生主持。 1.2.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1.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1.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9,331,403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11.0653%。 2.1.2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1,801,595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61.0395%。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任新航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2.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820,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7%;反对268,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43,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4.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835,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4%;反对263,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弃权33,2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4.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940,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5%;反对130,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弃权61,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4.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931,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128,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弃权73,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4.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931,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60,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140,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4.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644,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5%;反对363,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124,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4.7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新增授信及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08,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94%;反对259,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3%;弃权92,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

  1.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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