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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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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湾社区梦海大道5035号华润前海大厦A座9楼召开,实际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15:00。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583,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13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194,31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89,353股。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2,502,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20%;反对7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54%;弃权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08,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39%;反对7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8%;弃权2,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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