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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昂基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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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817弄14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8,479,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8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102,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6,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50%。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5.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3,5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23%;反对112,588股,占8.1664%;弃权2,500股,占0.1813%。
  6.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56,036股,占99.8714%;反对23,565股,占0.1275%;弃权201股,占0.0011%。
    •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65,045股,占99.9201%;反对14,556股,占0.0788%;弃权201股,占0.0011%。
  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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