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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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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点30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A座8楼812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勇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交易系统投票平台),9:15-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32,480,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3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4人,代表股份12,253,0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70%。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1.01 《选举张小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38,840,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48%。

1.02 《选举贺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438,780,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14%。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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