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5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10月 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于股权登记日 2024年 11月 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7173.348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5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428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4,980,0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69%。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 75,500,596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8.4189%;反对股数 778,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46%;弃权 4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6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67,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446%;反对 778,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05%;弃权 4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4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