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26 证券简称:康为世纪 公告编号:2024-066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泽兰路 18号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 --- | --- |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 74,110,732 | 74,110,732 | 67.3088 |
附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年 11月 11日下午收盘,公司总股本为 112,493,716股,扣除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无表决权股数 2,388,091股后,公司有表决权股数为 110,105,625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春香因公务出差以通讯方式接入现场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戚玉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戚玉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郝超峰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 --- | --- |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74,107,292 | 99.9954 | 2,040 | 0.0028 | 1,400 | 0.0019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 --- | --- | --- |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4,289 | 97.5023 | 2,040 | 1.4812 | 1,400 | 1.0165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上述议案中第 1项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 上述议案中第 1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任何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青、周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6日
● 报备文件 1、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