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40在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泽兰路18号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春香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戚玉柏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4,110,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8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74,107,2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4%;反对票2,040股,弃权票1,400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