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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 中国高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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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高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召集: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0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3.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方正国际大厦4层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兰涛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5. 出席人员资格: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482,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59%。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42,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025,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06%。
  6.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8.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120,855,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63%;反对1,965,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8%;弃权2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518%;反对1,965,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674%;弃权2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08%。

  10. 结论意见

  1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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