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隆达股份三楼1号会议室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浦益龙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未设副董事长职位,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浦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对象为: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86人,代表股份合计121,259,144股,占公司总股本246,857,143股的49.121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普通决议案: 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表决结果如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结果 | | --- | --- | --- | | 1 | 《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 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