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洛凯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永安里路101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孟颖律师、王佳琪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永安里路101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1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7,1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6.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9%。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014,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3%;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7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039,9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040,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1%;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4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