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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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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 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确定选聘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监督前期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形成决议,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三)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完成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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