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顺黄路217号公司B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15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8,596,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62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以第二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198,7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04%;反对31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06%;弃权235,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90%。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