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4年10月30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鉴于持有公司45.89%股份的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名朱丹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6日公告发出了《市北高新关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为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项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09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860,012,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088%。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01 《选举朱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