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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明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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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3288号东楼301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30名,代表股份178,496,3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203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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