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0月 29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4日下午 14点 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855号 36楼上海雅仕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刘忠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4日 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922,53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130%。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614,7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0%;反对 174,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4%;弃权 133,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6%。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39%;反对 17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49%;弃权 1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2%。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股东湖北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7,323,5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26%;反对 182,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6%;弃权 1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8%。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48%;反对 18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7%;弃权 1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5%。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597,9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7%;反对 179,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弃权 14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5%。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1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03%;反对 17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7%;弃权 1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