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总则
-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制定本规则。
-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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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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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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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或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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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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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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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开
-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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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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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