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545号致: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3日下午 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鉴于贵公司董事长阮积祥先生因工作原因线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能现场参会,本次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谢云娇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3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8人,代表股份319,689,51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609%(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同意319,674,4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2%;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3%;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5%。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所律师注意到,贵公司会议通知就上述议案未设置分项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贵公司现场会议已就上述议案采取逐项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均为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存在瑕疵,但由于现场投票同意股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网络投票未进行分项表决不会影响最终表决结果。同时,根据贵公司陈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股东就上述议案未采取分项表决提出异议,上述程序瑕疵不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网络投票未采取逐项表决方式不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