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德林海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4-072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子公司”或“玉溪德林海”)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金额:100,625,501.32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 - 对公司的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2日,玉溪子公司就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江川区水利局”)一直未解除“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星云湖项目”)第三期付款的资金监管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4月28日,玉溪子公司收到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管辖权由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变更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6月24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玉溪子公司收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反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江川区水利局就星云湖项目与玉溪子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的反诉状,两案并案处理。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近日,玉溪子公司收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云 0402 民初 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由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多支付的资金 100,625,501.32元、截至 2024年 7月 5日的资金占用费 1,303,031.32元,并以未返还的资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 7月 6日起至上述资金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2.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 102,6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555,474元,减半征收 277,7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75,5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负担 2,180元。
三、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2024)云 0402民初 248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具体如下: 1. 一审法院无视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和中标通知的规定,主观推定“原告接受以审计结果确定价款的定价方式”系错误认定。 2. 案涉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款项结算已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不应且无需以审计局作出的行政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玉溪子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尽快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代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玉溪子公司将尽快提起上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及股东利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星云湖项目累计实现含税收入 23,292.50万元,玉溪子公司收到江川区水利局支付的款项共计 23,292.50万元,包括受限款项 6,352.50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会同会计师进一步对公司当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鉴于上诉工作尚在进行中,案件尚未立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实际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