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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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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20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载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199号趣链产业园1号楼15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祥剑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1,90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956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7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8%;反对4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28%;弃权8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64%。 2.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76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54%;反对4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8%;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9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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