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简化程序召开,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2日,投票表决期间为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2日。若债券持有人对公告议案有异议的,应于《会议通知》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即2024年11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公告异议期内,合计持有占本期债券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数3%的有表决债券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投弃权票。除前述情形外,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适用的公告异议期内受托管理人未收到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异议。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视为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获得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