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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集团: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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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00在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运机集团办公楼四楼418会议室召开。
  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 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825,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3.6547%。
  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823,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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