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嘉泽新能 股票代码:601619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 - 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 1 号绿地 21城企业公园 D区 68号楼 - 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人:陈波 - 一致行动人:北京嘉实龙博投资 - 一致行动人: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声明: 1. 本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嘉泽新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3.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5.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实龙博、金元荣泰共持有公司 771,401,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的 31.69%。本次收购系因博荣益弘以现金认购嘉泽新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将进一步上升,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6. 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 收购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决定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负债规模,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从而推动上市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2.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有利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升持股比例,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3.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加强上市公司的规范管理运作,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治理水平及盈利能力,从而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收购方式: 1. 本次收购方式为收购人以现金认购嘉泽新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2. 本次收购前,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实龙博、金元荣泰共持有公司 771,401,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的 31.69%。 3. 本次收购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459,770,114股测算,公司总股本达 2,894,121,348股。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荣益弘、嘉实龙博、金元荣泰共持有公司 1,231,171,182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2.54%。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1. 本次交易中,收购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2.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其他重大事项: 1.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