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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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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 号印象展厅 3 楼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审议 3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2,369,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3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4 名,代表股份 5,043,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66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43,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1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3 人,代表股份 4,243,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100%。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822,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5055%;反对 1,378,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4831%;弃权 42,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115%。

议案 2《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818,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4112%;反对 1,380,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5302%;弃权 44,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586%。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817,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3919%;反对 1,379,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5048%;弃权 46,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03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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