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晶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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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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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4.317.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863%。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6人,合计所持股份数为2,866.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145%。
-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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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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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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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96.50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64%,反对62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2%,弃权5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344%;反对62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64%;弃权4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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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