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一、公司主体资格 友发集团系由李茂津、尹九祥等72名自然人股东以货币出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友发集团于2020年12月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200万股,其社会公众股于2020年12月4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友发集团,股票代码:601686。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合法合规性 2024年11月12日,友发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1号》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参加对象、资金和股票来源、持股期限和规模、管理模式及其他事项的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公司已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1. 2024年11月1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 2024年11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3. 2024年11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因无关联监事不足全体监事人数的一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前述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聘请本所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4年11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监事会关于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友发集团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3. 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