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0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下午2:30 -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至2024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 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4年 10月 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4,364,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5,524,000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8,840,000股。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9人,代表股份 120,787,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441%,其中: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人,代表股份 118,345,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68%。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90人,代表股份 2,442,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3%。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20,428,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8%;反对 2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0%;弃权 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35,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76%;反对 2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4%;弃权 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92,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30%;反对 30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0%;弃权 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0%。
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闲置资产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周鹏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