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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帅股份: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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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年 7月 21日下发《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20118号”,现因发行人《审核问询函》之相关问题回复更新的需要,本所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发行人律师之相关问题回复更新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3,000万元,拟用募集资金 20,000.00万元投向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拟用 6,059.00万元投向年产 1,954万件汽车微电机、清洗冷却系统零部件改扩建及研发中心扩建项目,拟用 10,241.00万元投向新能源汽车微电机及热管理系统、智能感知清洗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用 6,700.00万元投向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3.75亿元,于 2021年 4月 2日到位,用于上述项目二及项目三,前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额共 6.52亿元,不足部分发行人计划通过自筹方式解决。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前次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20,689.70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55.18%。

泰国恒帅已于 2023年 4月与洛加纳工业园大众有限公司签署《土地销售合同》,以 128,250,000.00泰铢的总价购买土地用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截至 2023年 8月末,泰国恒帅已完成了土地价款的支付,并获得泰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利契据。根据《土地销售合同》的约定,在泰国恒帅支付第一期款项后,洛加纳工业园大众有限公司即对土地进行平整。泰国恒帅已顺利接收了上述土地,且已经获得泰国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工业区土地使用和经营许可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用地符合泰国当地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不能落实风险较低。泰国恒帅已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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