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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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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东园,证券代码:002310)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4年 11月 6日、2024年 11月 7日、2024年 11月 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公司核查情况如下: 1.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2024年 5月 7日,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2024年5月 9日,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截至目前,临时管理人已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并公开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选定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组成信托机构联合体作为公司预重整案信托受托人。 4. 为减轻公司债务压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及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为后续重整工作奠定基础,朝阳国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市盈润汇民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何巧女女士的关联人何永彩先生分别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函》,通知豁免公司总计 15.34亿元的债务。本次债务豁免行为系单方面、无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471,507,322.04元,前述债务豁免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净资产转正。 5.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6.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有主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风险提示: 1.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法院裁定启动预重整的文件,尚未收到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朝阳国资公司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后续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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