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2024年10月25日,盈方微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组事项。
本所律师对终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至终止重组之日(即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0月26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
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自查期间内,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倪骏、姚建中、马艳华均已作出说明及承诺,表示其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与盈方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无任何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