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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1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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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1月修订))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 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作为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以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至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等。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等。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包括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书面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文件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特定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报告、内控审计工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内控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向年审注册会计师提供之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审计机构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沟通内容、督促的方式及结果,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内控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直至依法披露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未被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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