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40140号
致: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6日在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彤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3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58,087,29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5430%。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茆晓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88,84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5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84,98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8418%。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茆晓颖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马树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63,84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6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59,97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4438%。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马树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