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之上市保荐书(更新版))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鼎龙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通过境外收购建立采购渠道、自研产品逐步替代境外采购和同时向境内外供应商采购等多种措施实现了境外销售占比的降低。如果未来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进出口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原材料采购国采取出口管制等,可能对公司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及时性和价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91,000.00万元(含 91,000.00万元),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 5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之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