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4年10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14:0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岭脚东侧公司会议室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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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石思慧女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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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名,持有公司股份51,918,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780%。
-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5名,持有公司股份635,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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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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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52,507,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34,4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弃权12,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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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88,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22%;反对34,4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8%;弃权12,3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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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