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46 证券简称:恒而达 编号:2024-042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228号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正华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5人,代表股份86,755,96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20,006,000股的72.293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6,461,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20,006,000股的72.047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总共40人,代表股份294,42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20,006,000股的0.2453%。 2.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合规性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9.7277%、0.2662%、0.0061%。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9.7277%、0.2662%、0.0061%。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林正华先生、陈丽钦女士、林正雄先生和方俊锋先生四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 候选人 | 获得选举票(股)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获得选举票(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 --- | --- | --- | --- | | 林正华 | 86,461,584 | 99.6607% | 1,501,584 | 83.6088% | | 陈丽钦 | 86,531,583 | 99.7414% | 1,571,583 | 87.5063% | | 林正雄 | 86,461,582 | 99.6607% | 1,501,582 | 83.6086% | | 方俊锋 | 86,461,581 | 99.6607% | 1,501,581 | 83.6086% |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陈少华先生、雷根强先生和陈菡女士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 候选人 | 获得选举票(股)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获得选举票(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 --- | --- | --- | --- | | 陈少华 | 86,461,590 | 99.6607% | 1,501,590 | 83.6091% | | 雷根强 | 86,461,591 | 99.6607% | 1,501,591 | 83.6091% | | 陈菡 | 86,461,591 | 99.6607% | 1,501,591 | 83.6091% |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郭明泽先生、施相江先生两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 候选人 | 获得选举票(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 --- | --- | | 郭明泽 | 86,461,608 | 99.6607% | | 施相江 | 86,461,608 | 99.6607%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浩律师、韩叙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