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批准与授权
-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 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未收到异议。
- 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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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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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 根据《激励计划》,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或春节前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即每10股派1.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并于2024年10月15日实施完毕。
-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P0- V=7.33-0.16=7.1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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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P=P0-V=16.41-0.16=16.25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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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