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日下午14: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公司1楼会议室召开,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0月25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162,308,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80%。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2人,代表股份26,991,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7%。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138名,代表股份189,300,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87%。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