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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轮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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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轮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贵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1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陶武先生主持。

  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6.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
  7.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8.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9.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0.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11. 关于审议《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包括回购股份的目的、符合相关条件、方式、价格区间、种类、用途、金额、数量和比例、资金来源、实施期限、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12.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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