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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 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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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3年度(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本集团”,包含子公司时统称“本集团”)系 2007年 6月由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7年 6月 14日在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7,800万股。2010年 6月 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62号《关于核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后股本总额变更为 10,400万股。2012年 5月 10日,公司根据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1年 12月 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10股,每股面值 1.00元,共计增加股本 10,400万元,转增后总股本为 20,800万元。2015年 12月 14日,公司根据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637号《关于核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建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许建平等 5名自然人购买其持有的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法兰”)100%股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216,091,540.00元。根据公司 2015年 12月 22日召开的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16年 1月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168名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定向发行 348万股限制性股票,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48.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9,571,540.00元。新增注册资本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式募集。2017年 2月,根据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2号文《关于核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8家公司及个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502,538股,发行后总股本由人民币 219,571,540.00元变更为人民币 243,074,078.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074,078.00元。2017年 5月,根据公司 2017年 5月 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 135,000.00元,其中减少自然人持股 135,000股。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减少股本 135,000.00元,减少资本公积 1,378,350.00元。变更后的股本人民币242,939,078.00元,注册资本人民币 242,939,078.00元。2017年 6月,公司根据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7年 6月 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10股,每股面值 1.00元,共计增加股本人民币 242,939,078.00元,转增后总股本为民币 485,878,156.00元。2018年 5月,根据公司 2018年 5月 1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 106,000.00元,其中减少自然人持股 106,000.00股。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减少股本 106,000.00元,减少资本公积 485,480.00元。变更后的股本人民币485,772,156.00元,注册资本人民币 485,772,156.00元。2019年 4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6万股进行回购。

四、税项 1.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公司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 13% 6%/9%/13% 13% 6% 13% 6% 13% 6%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15% 25% 25% 5% 15% 不适用 5% 不适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流转税 5% 7% 5% 7% 5% 5% 7% 5% 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 3% 3% 3% 3% 3% 3% 3% 3%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 2% 2% 2% 2% 2% 2% 2% 2% 2%

  1. 税收优惠 (1)所得税 2023年 12月 2日,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 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3年所得税税率减按 15%征收。2021年 11月 3日子公司无锡法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 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等相关规定,无锡法兰 2023年所得税税率减按 15%征收。2022年 12月 14日,子公司核能装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 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等相关规定,核能装备 2023年所得税税率减按 15%征收。子公司江苏东源、神通半导体系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20%,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项,瑞帆节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同时满足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取得的应税收入于 2023年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1. 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自 2023年 1月 1日执行财政部 202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开始适用的时点 影响金额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46,211.43 递延所得税负债 45,354.83 未分配利润 856 所得税费用 -856

  1. 会计估计的变更 鉴于子公司瑞帆节能整体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为了真实体现公司不同类型业务的实际回款和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情况,结合目前工程承包类项目的历史回款情况、项目实际履行情况并参考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会计估计,对工程承包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坏账计提比例进行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对本集团的的影响如下: 开始适用的时点 影响金额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应收账款 103,761.95 合同资产 34,901.12 信用减值损失 103,761.95 资产减值损失 34,901.12

十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重要的非调整事项 无。

  1. 利润分配情况 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81,205,993.76 于 2024年 4月 21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派发 2023年股息每 10股现金股利 1.6元(含税),公司 2023年度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 销售退回 无。

  3. 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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