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10月12日,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5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14:00在上海天诚大酒店8楼第二会议室(上海市徐家汇路585号)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69人,代表股份1,668,043,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88%。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董事候选人:于海涛,同意票数47,246,944,同意比例88.8720%。
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