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03177:德创环保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30号)。
主要内容: 1.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23年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宁能汇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飞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时,公司未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前期与宁能汇宸签订担保书等协议的情况。 2.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金猛、董秘沈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猛、沈鑫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该《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了合规意识。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同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