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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辰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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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财务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审计委员会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七)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二)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监督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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