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条款修改对照情况如下:
-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会议表决实行 1人 1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 第二十条回避表决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二十一条不得越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第三十二条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除本次修改条款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为“股东会”,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本次修改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 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