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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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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28日14:00召开。
  3.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并重新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分别于2024年9月28日、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披露。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6. 永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决定召开和重新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25,728,016股,占永和股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59.7144%。
  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292,109股,占永和股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0.8709%。
  9.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0.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相一致,未发生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增加新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1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5.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6.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17.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8.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1.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 结论

  2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6.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7.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
  28.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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