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2:30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5人,持有公司股份187,398,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1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632,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66,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包括回购股份的目的、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等子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